我有一位當律師的朋友給我講了一個離奇的、涉及「LZ」的案件。
2006年8月的一天,某市公安分局的治安大隊接到舉報:某洗浴中心有多人在進行嫖娼。該大隊馬上調集警力,對該洗浴中心進行了突查,一舉抓獲了13名嫖客。而在突審的過程中,有一位就是不承認嫖娼,只承認玩了「小姐」的腳,辦案人員認為他態度不老實,仍以嫖娼的罪名處以5000元罰款。事后,那位「LZ」者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接到這起訴訟后也感到很離奇并展開了調查,在調查中發現,那位「LZ」者經常出入于該市的多家洗浴中心,那些「小姐」們稱他為「足哥」,他玩弄「小姐」們腳的次數竟有幾百次之多,但從未發生過性關系。「小姐」們在供詞中說:「足哥」很講究,只是玩弄「小姐」們的腳且花樣極多,但錢一分不少,也就隨他怎么玩了。是他真的沒有和「小姐」們發生過性關系,還是「小姐」們不說,反正沒有收取到這方面的證據。
法官們對這起案件還真的感到有些棘手,我那位朋友說:目前中國的法律雖然對男女之間的性接觸制定了許多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比如,強奸罪、輪奸罪、嫖娼罪、猥褻、調戲等等,而對玩弄女人腳的這種男女之間的性接觸卻沒有任何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即便是翻開中國有史以來的法典,也找不到類似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而且,法律是嚴肅的,任何法律條文都有其嚴格的行為界定,不可能把玩弄女人腳的行為貼靠在哪種行為上,那是對法律的褻瀆。但可以肯定的說,這是一種游離于法律邊緣的性游戲,只是目前的法律還沒有對這種性游戲作出行為界定和司法解釋。
最后,法院只好以「證據不足,嫖娼罪不成立」,判那位「LZ」者無罪。
歷時近半年的這起離奇的行政訴訟案終告結束,但它又會給人們留下什么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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